安徽出台新规,规定施工过程结算价款要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行为,有效破解拖欠工程款问题,优化建筑业市场环境,日前,安徽多部门联合制定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本月起施行,有效期3年。
据悉,通过施工过程结算,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工程量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能够规范工程款支付,从源头防控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及欠款欠薪问题。
《办法》明确,本省内合同工期365天以上(含本数),且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适用本《办法》。已开工的同类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可签订补充协议,完善相关施工过程结算的内容和手续。
竣工结算前全部节点的施工过程结算价款支付比例,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项目不得低于85%,社会投资项目应符合省相关规定,且在施工合同中载明。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优先用于支付和保障农民工工资。
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项目发包人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拖延办理施工过程结算和支付工程进度款,相关部门组织的审核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履行。发包人应严格落实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的规定,按合同约定将人工费用足额拨付至本项目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承包人应当将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优先用于支付和保障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
在监管上,《办法》列举了七种施工过程结算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法依规承担责任外,将责任主体纳入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管理,在招标投标、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限制,推动形成“不敢欠、不能欠、不想欠”的氛围,进一步优化建筑业市场环境。
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项目未及时拨付施工过程价款,由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拨付的,除依照本办法承担责任外,对建设单位负责人,由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规定约谈,进行处理。
(合肥通客户端-合报全媒体记者 吴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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